第一條 為規范海船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管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規則》(交通運輸部令2020年第11號)(以下簡稱“20規則”),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20規則”第五條適任證書“適用的限制”欄應明確持證人所限制適用的船舶種類、主推進動力裝置種類及特殊設備的操作:
(一)限制適用的船舶種類為客船、滾裝客船、非運輸船、水產品運輸船、水產品運輸船(鮮銷)。
(二)限制適用的船舶主推進動力裝置的種類為內燃機、蒸汽輪機、燃氣輪機。
(三)限制適用的特殊設備操作為電子海圖顯示與信息系統、自動雷達標繪儀。
在客船或滾裝客船上任職的船長和高級船員除持有有效的相應的客船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外,適任證書上還需要相應取消不適用于客船或滾裝客船的限制;在客船或滾裝客船上任職的普通船員以及在其他特殊類型船舶上任職的所有船員,其適任證書不載明相應的特殊類型船舶適用限制,但應持有相應有效的特殊培訓合格證。
第三條 申請消除適任證書船舶主推進動力裝置種類、特殊設備操作限制的,應完成《海船船員培訓大綱》規定的相應內容培訓并通過考試。
第四條 申請消除適任證書客船或滾裝客船任職限制的,應持有相應的客船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在客船上任職的海船船員持有客船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Ⅱ者無須持有客船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Ⅰ;在滾裝客船上服務的船長、高級船員和直接負責貨物裝卸和系固、關閉船體開口及在滾裝處所負責旅客上下船的船員,還應當持有客船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Ⅲ。
持有不適用于客船或滾裝客船適任證書的船長和高級船員,申請取消客船或滾裝客船適任限制,應根據“20規則”第二章第三節規定在客船或滾裝客船上完成相應的見習;在滾裝客船上完成見習的可以同時申請取消客船適任限制。
在兩港間航程50海里及以上客船或滾裝客船上任職的船長還應具有航海技術或船舶駕駛專業?萍耙陨蠈W歷,但已具有高級船長職稱的除外。
第五條 見習三副、二副完成除貨物運輸內容外其他船上見習的可以申請“僅適用于非運輸船”的三副、二副適任證書;持有“僅適用于非運輸船”適任證書的三副、二副完成不少于3個月貨物運輸內容船上見習可以申請取消其適任證書上載明的“僅適用于非運輸船”的限制。
已持有適用于貨物運輸船舶適任證書的船員在各類非運輸船上2020年11月1日之后的海上服務資歷不能夠作為晉升貨物運輸船舶大副、船長的海上服務資歷;持有“僅適用于非運輸船”船長和大副適任證書申請消除“僅適用于非運輸船”限制的,應通過附錄1《海船船員適任考試科目與項目》中“船舶結構與貨運”科目理論考試和“貨物積載與系固”項目評估,并完成不少于3個月貨物運輸內容船上見習。
第六條 “20規則”第七條中船長和駕駛員職務由高到低順序為船長、大副、二副、三副;輪機長和輪機員職務由高到低順序為輪機長、大管輪、二管輪、三管輪;無線電操作人員職務由高到低順序為一級無線電電子員、二級無線電電子員、通用操作員、限用操作員。
甲板部支持級船員職務由高到低為高級值班水手、值班水手,輪機部支持級船員職務由高到低為高級值班機工、值班機工。
第七條 船員取得適任證書需符合“20規則”第十一條規定的任職崗位健康要求。海船船員健康體檢機構應按照《船員健康檢查要求》開展檢查,并為符合健康標準的船員簽發健康證明。
在2014年7月1日之前已經持有《船員服務簿》的海船船員,其聽力檢查標準可以按下列標準執行:以電測聽力計測定,一耳裸聽力在0.5 kHz、1.0 kHz、2.0 kHz、3.0 kHz頻段上平均小于等于30 dB;另一耳裸聽力在0.5 kHz、1.0 kHz、2.0 kHz、3.0 kHz頻段上平均小于等于40 dB。
第八條 “20規則”第十一條規定的船員專業外語考試大綱見附錄2。
第九條 船員申請適任證書,應當填寫《海船船員適任證書申請表》(見附錄3)并按照“20規則”規定向海事管理機構提交相關材料,船員管理系統中已有其電子信息的,可免于提交相應紙質材料。
持有船長或高級船員適任證書申請新適任證書的,海事管理機構在簽發新適任證書時,應注銷原持有的船長或高級船員適任證書;持有值班水手或值班機工適任證書申請高級值班水手或高級值班機工適任證書時,海事管理機構在簽發新適任證書時,應注銷原持有的值班水手或值班機工適任證書。
第十條 被吊銷適任證書根據“20規則”第二十二條申請適任考試和發證的,以及被注銷適任證書根據“20規則”第四十九條申請評估和發證的,航區和等級與原適任證書保持不變,職務降低一級。其中,三副、三管輪、電子電氣員為高級船員最低職務,可直接申請三副、三管輪、電子電氣員適任考試和發證;值班水手、值班機工、電子技工為參加航行和輪機值班的普通船員的最低職務,可直接申請值班水手、值班機工、電子技工適任考試和發證。
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申請適任考試和發證情形的,免于崗位適任培訓和船上見習。
第十一條 “20規則”第二十七條“初次申請”是指第一次申請適用于客船或滾裝客船的輪機長、輪機員、電子電氣員適任證書,已經持有適用于客船或滾裝客船三管輪、二管輪、大管輪、電子電氣員適任證書的船員申請適任證書再有效、職務晉升、航區擴大或功率提高不屬于“初次申請”。
第十二條 “20規則”第二十九條規定的適任考試按照《海船船員培訓大綱》確定的適任標準和內容實施,適任考試科目和項目見附錄1。
第十三條 “20規則”第三十條中“向有相應權限的海事管理機構”系指:
(一)理論考試:初考應向培訓機構所在地具有相應考試權限的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補考可向任何有相應考試權限的海事管理機構申請。
(二)評估:應向培訓機構所在地具有相應考試權限的海事管理機構申請。
“20規則”第三十條第(二)項“適任證書類別”系指適任證書的航區、等級、職務。
“20規則”第三十條第(四)項“相應培訓證明”系指申請適任考試前1年內取得的相應崗位適任培訓證明;“相應海上任職資歷”系指“20規則”附件《申請海船船員適任證書的培訓、海上任職資歷和適任考試要求》中“海上服務資歷”欄所列資歷。
第十四條 適任考試理論考試和評估可以分開申請。船員申請理論考試初考或評估初考時,應一次性申請全部理論考試科目或者評估項目,并提交《海船船員崗位適任培訓考試申請表》(見附錄4)及提供“20規則”第三十條規定的信息,船員管理系統中已有相關信息的免于提供。
第十五條 “20規則”第三十二條“初次適任考試”系指船員完成相應的崗位適任培訓后,第一次申請相應的適任考試;“準考證簽發之日”以所申請適任考試的理論考試準考證和評估準考證的較早日期為準。
理論考試和評估補考可以分別申請5次;每次補考,不論申請科目或者項目的數量,均視為1次補考。
第十六條 取得海船船員三副、三管輪、電子電氣員培訓許可的全日制航海中專、?萍耙陨蠈W歷教育資格的院校,自其取得相應許可之日起入學且完成入學報備的相關專業全日制學生(以下簡稱航海類學生),在校期間可申請與所學專業相應的初次適任考試。
航海類學生完成畢業報備的,可按以下要求申請操作級適任考試:
(一)在校期間未申請初次適任考試的,自取得畢業證書之日起5年內可憑畢業證書向任何具有相應考試權限的海事管理機構申請初次適任考試。
(二)在校期間已申請的初次適任考試及相關補考未全部通過或成績失效,以及取得畢業證書之日起5年內未申請初次適任考試的,在具有不少于12個月相應的支持級海上服務資歷后,可憑畢業證書向任何具有相應考試權限的海事管理機構按照初次適任考試的相關要求申請適任考試。該適任考試未通過或成績失效的,再次申請適任考試需重新參加相應的崗位適任培訓。
航海類學生在理論考試全部通過后進行船上見習的,評估補考期限按照其船上見習所占用時間相應順延。
第十七條 申請無限航區適任考試者,自初考之日起3年內僅下列科目或者項目不合格,經本人申請,其已合格的科目、項目成績可作為沿海航區相同職務適任考試成績,成績有效期自其他科目和項目全部通過之日起計算:
(一)船長和駕駛員“航海英語”理論考試科目;
(二)輪機長和輪機員“輪機英語”理論考試科目和“輪機英語聽力與會話”評估項目;
(三)電子電氣員“電子電氣員英語”理論考試科目和“電子電氣員英語聽力與會話”評估項目;
(四)值班水手、值班機工和電子技工“英語聽力與會話”評估項目。
申請GMDSS通用操作員適任考試者,自初考之日起3年內僅“GMDSS英語閱讀”理論考試科目和“通信英語聽力與會話”評估項目不合格,經本人申請,其已合格的科目、項目成績可作為GMDSS限用操作員適任考試成績,成績有效期自其他科目和項目全部通過之日起計算。
第十八條 通過三副適任考試并通過“水手工藝”評估的,可視為通過相應航區、相應等級的值班水手適任考試;通過三管輪適任考試可視為通過相應航區、相應等級的值班機工適任考試;通過電子電氣員適任考試可視為通過相應航區電子技工適任考試。
三副與值班水手理論考試科目和評估項目對應關系見附錄1中表一、表二,三管輪與值班機工理論考試科目和評估項目對應關系見附錄1中表三、表四,電子電氣員與電子技工的理論考試科目和評估項目對應關系見附錄1中表六、表七。
第十九條 已取得三副、三管輪或者電子電氣員海船船員培訓項目的船員培訓許可,且培訓質量體系運行有效、培訓質量良好的培訓機構,以校內培訓和船上培訓相結合分段完成崗位適任培訓的,滿足以下要求,其學員培訓期間在船培訓、見習的資歷可全部或者部分計入相應職務的見習資歷:
(一)已設置符合《海船船員培訓大綱》要求且與擬開展培訓安排相適應的培訓課程,包括制定詳細的培訓計劃,安排符合規定要求的教學人員,編制與培訓計劃相適應的船上培訓記錄簿和船上見習記錄簿。開展船上培訓前完成《海船船員培訓大綱》規定岸基培訓所有內容的,可直接采用交通運輸部海事局發布的相應船上見習記錄簿。
(二)培訓課程在開展培訓前應經直屬海事管理機構確認,并已由直屬海事管理機構向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報備。
(三)開展船上培訓前已按規定將船上培訓計劃、學員名單,負責指導和訓練學員的船長及高級船員的名單、資歷等信息報送直屬海事管理機構。
第二十條 學員培訓期間船上培訓、見習的資歷,直屬海事管理機構按以下規定計入其相應職務的見習資歷:
(一)完成不少于12個月船上培訓、見習,且在船長或者合格的高級船員的指導下履行了不少于6個月的駕駛臺或者機艙值班職責,船上培訓、見習不低于交通運輸部海事局發布的相應船上培訓見習記錄簿規定要求,并已通過直屬海事管理機構評估確認的,可以認可其12個月相應職務的船上見習資歷;但未經直屬海事管理機構組織的評估確認或經直屬海事管理機構組織的評估確認未達到船上見習記錄簿規定培訓要求的,不予認可見習資歷。
(二)完成了不少于12個月船上培訓、見習,但未在船長或者合格的高級船員的指導下履行了不少于6個月的駕駛臺或者機艙值班職責的,可以根據其船上培訓計劃的安排,認可其最長不超過6個月相應職務的船上見習資歷。
第二十一條 依照“20規則”四十一條申請承認簽證應由雇傭外國船員適任證書持有者的航運公司向直屬海事管理機構申請。
在辦理承認簽證時,如涉及在油船、化學品船和液化氣船任職的,應依照我國與船員證書簽發國簽署的船員證書互認協議的約定,一并辦理相應特殊培訓合格證的承認簽證,并在適任證書的承認簽證中載明適用的相應特殊類型船舶。
直屬海事管理機構收到申請后,應通過締約國主管機關網站或締約國公布的電子郵箱等方式對申請人提交的船員證書真實性進行核實,并核實航運公司與該船員的雇傭關系。
第二十二條 “20規則”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考核”方式為參加交通運輸部海事局統一組織的考試。
第二十三條 有“20規則”第四十八條規定情形的,由負責調查的直屬海事管理機構組織船員適任能力進行考核;發生在境外的,由簽發證書的直屬海事管理機構組織船員適任能力進行考核。
考核結果表明船員不再符合適任條件的,由組織考核的直屬海事管理機構注銷其適任證書或者承認簽證。
第二十四條 “20規則”附件《申請海船船員適任證書的培訓、海上任職資歷和適任考試要求》中規定的海上服務資歷的航區按照船員所服務船舶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界定。
“20規則”對海上服務資歷如無其他規定,均為申請者需具有相應航區、相應等級、相應職務的海上服務資歷。
船員服兵役期間的時間不計入船員適任培訓、考試、發證要求的時間限制。
船員申請適任證書職務晉升、航區擴大、噸位或功率提高所需要的海上服務資歷,應是自參加崗位適任培訓之日起向前計算5年內相應的有效資歷;無需參加崗位適任培訓的,應是自申請考試或者發證之日起前5年內相應的有效資歷。
申請適用于兩港間航程50海里及以上客船、滾裝客船船長、駕駛員適任證書和初次申請適用于兩港間航程50海里及以上客船、滾裝客船輪機長、輪機員、電子電氣員適任證書所需要的其他種類海船上的服務資歷不限于近5年內。
持有船長或駕駛員適任證書者申請無線電操作人員適任證書再有效時,其船長或駕駛員任職資歷等同于無線電操作服務資歷;持有無線電操作人員適任證書在海上浮動設施上行使無線電操作人員職能的,可視為無線電操作服務資歷。
見習三副、見習二副、見習三管輪、見習二管輪或見習電子電氣員資歷,可相應作為申請簽發值班水手、值班機工或電子技工適任證書的船上見習資歷。為申請簽發適任證書而取得的船上見習資歷,可作為申請簽發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訓合格證的海上服務資歷。
同時持有海船船員適任證書和海上公務船船員適任證書的船員在相應航區、相應噸位或功率的海上公務船上的服務資歷,可視為相應航區、相應噸位或功率的非運輸船海上服務資歷。
第二十五條 直屬海事管理機構可制定“20規則”六十四條規定的僅適用于在本轄區航行船舶的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辦法:
(一)在兩港間航程不足50海里的客船或者滾裝客船上任職的船長和高級船員;
(二)在未滿100總噸船舶上任職的船長和甲板部船員;
(三)在主推進動力裝置未滿220千瓦船舶上任職的輪機部船員;
(四)僅在船籍港和船籍港附近水域航行和作業的船舶上任職的船員;
(五)摩托艇駕駛員。
對于本條第一款(一)項不另行制定辦法的,按“20規則”兩港間航程50海里及以上的客船或者滾裝客船上任職的船長和高級船員要求執行;對于本條第一款(二)(三)(四)項不另行制定辦法的,按“20規則”規定的相關要求執行。
本條第一款第(二)(三)項船員稱為“小型海船船員”。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消除在兩港間航程不足50海里的客船或者滾裝客船上任職限制的船長和高級船員,如按照“20規則”申請所持適任證書的職務晉升、航區擴大、噸位或功率提高、再有效,應符合“20規則”第二章第二節的相應規定。
第二十六條 小型海船船員按照“20 規則”第六十四條第二款項規定,申請“20 規則”適任證書,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持有小型海船船長和高級船員適任證書實際擔任船長和高級船員職務合計不少于24個月,完成沿海航區未滿500總噸三副或未滿750千瓦三管輪崗位適任培訓后,可以申請沿海航區未滿500總噸三副或未滿750千瓦三管輪適任考試?荚囃ㄟ^并完成船上見習后可申請沿海航區未滿500總噸三副或未滿750千瓦三管輪適任證書。
(二)持有小型海船值班水手、值班機工適任證書實際擔任值班水手、值班機工不少于12個月,完成沿海航區未滿500總噸值班水手、未滿750千瓦值班機工崗位適任培訓后,可以相應申請沿海航區未滿500總噸值班水手、未滿750千瓦值班機工適任考試。適任考試通過后可申請沿海航區未滿500總噸值班水手、未滿750千瓦值班機工適任證書。
“20 規則”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海上公務船船員可按下列要求申請海船船員適任證書:
(一)持有海上公務船一等適任證書并擔任該職務不少于12個月的船長和高級船員,可以申請與其實際任職船舶的航區和噸位(功率)等級一致的低一級職務的海船船員適任證書,但需要按照“20 規則”完成相應的崗位適任培訓、通過相應的適任考試和完成規定的船上見習。其中持有海上公務船一等三副、三管輪適任證書申請“20 規則”相應航區、等級三副、三管輪須實際任職不少于24個月。
(二)持有海上公務船二、三等適任證書并擔任船長和高級船員職務合計不少于24個月,按照“20 規則”完成相應的崗位適任培訓、通過相應的適任考試和完成規定的船上見習后,可以申請沿海航區未滿500總噸三副或未滿750千瓦三管輪船員適任證書。
(三)持有海上公務船值班水手、值班機工適任證書擔任值班水手、值班機工不少于24個月的船員,可以申請與其實際任職船舶的航區、噸位或功率等級一致的值班水手、值班機工海船船員適任證書,但需要通過相應的適任考試。
第二十七條 持有“11規則”三副、二副、三管輪、二管輪適任證書的,在適任證書有效期內可以繼續在與適任證書限定的噸位、功率相適應的船舶上繼續任職。適任考試和發證過渡安排如下:
(一)參加“11規則”500總噸及以上至3000總噸或3000總噸及以上三副、二副適任考試,以及參加“11規則”750千瓦及以上至3000千瓦或3000千瓦及以上三管輪、二管輪適任考試,且成績通過的,完成船上見習后可以相應申請“20規則”500總噸及以上三副、二副或者750千瓦及以上三管輪、二管輪適任證書;有部分科目或項目未通過的,補考按“20規則”科目或項目執行,成績通過并完成船上見習后可以相應申請“20規則”500總噸及以上三副、二副或者750千瓦及以上三管輪、二管輪適任證書。
(二)持有“11規則”500總噸及以上至3000總噸或者3000總噸及以上三副、二副適任證書的船員,或者持有“11規則”750千瓦及以上至3000千瓦或者3000千瓦及以上三管輪、二管輪適任證書的船員,滿足適任證書再有效條件的,可以申請“20規則”500總噸及以上三副、二副或者750千瓦及以上三管輪、二管輪適任證書;不滿足“20規則”適任證書再有效條件的,也可申請“20規則”500總噸及以上三副、二副或者750千瓦及以上三管輪、二管輪適任證書,但簽發的適任證書有效期截止日期同原證書。
持有 “11規則”生效前簽發的值班水手、值班機工適任證書且已持有有效的相應培訓合格證書者,可繼續申請換發“20規則”相應航區和等級的值班水手、值班機工適任證書。
2005年10月31日前已取得小型海船船員適任證書的船員,完成崗位適任補差培訓后(補差培訓大綱見附錄5),可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職務對應關系申請沿海航區未滿500總噸三副、值班水手或者未滿750千瓦三管輪、值班機工適任考試,成績通過的,免于船上見習,可直接申請沿海航區未滿500總噸三副、值班水手或者未滿750千瓦三管輪、值班機工適任證書。
第二十八條 教育培訓質量良好的航海院?梢愿鶕“20規則”附件表注4(2)規定,向交通運輸部海事局申請允許其航海類本科教育學生參加二副、二管輪適任考試。
教育培訓質量良好的航海院?梢愿鶕“20規則”附件表注5規定,向交通運輸部海事局申請認可其組織的二副或三副、二管輪或三管輪、電子電氣員適任考試的部分或全部理論考試科目成績。其中對于認可全部理論考試成績的學生需要在完成船上見習后,方可參加適任評估。
本條第一、二款規定的航海院校名單及其被認可成績的理論考試科目由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另行公布。交通運輸部海事局不定期對上述航海院校組織的考試進行監督檢查,對考試組織管理不嚴、考場紀律松懈、因培養的船員素質技能低下導致崗位上屢發責任事故的院校,不再允許其航海類本科教育學生參加二副、二管輪適任考試,不予承認其組織的理論考試成績。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大副”系指級別僅低于船長,并且在船長不能工作時替代船長指揮船舶的甲板部高級船員。
(二)“輪機長”系指主管船舶機械推進以及機械和電氣裝置的操作和維護的輪機部高級船員。
(三)“大管輪”系指級別僅低于輪機長,并且在輪機長不能工作時替代輪機長負責船舶機械推進以及機械和電氣裝置的操作和維護的輪機部高級船員。
(四)“特殊培訓”系指船上任職人員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培訓管理規則》完成特殊培訓并取得相應特殊培訓合格證的特殊類型船舶,如危險品船、客船、大型船舶等。
(五)“海上服務資歷”系指與簽發的證書或其他資格有關的船上服務經歷。
(六)“職能”系指STCW規則指明的船舶操作、海上人命安全或保護海洋環境所需的一組任務、職責和責任。
(七)“運輸船”系指從事貨物或者旅客運輸且登記為客船類、普通貨船類和液貨船類的機動船舶。
(八)“非運輸船”系指運輸船以外的海上機動船舶。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吨腥A人民共和國海事局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規則〉實施辦法〉的通知》(海船員〔2019〕292號)、《關于印發<國際航行船舶船員專業英語考試和發證管理辦法>的通知》(海船員〔2008〕529號)同時廢止。
下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規則》實施辦法全文及附件